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台当局立法机构12日“三读”通过“烟害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禁止电子烟、纳管加热烟。加热烟及加热器(载具)都需先申报并经主管机关审查通过,才能制造或进口,电子烟或未核可加热烟的非法业者,最高可罚5000万元(新台币,下同)。
另修正条文也规范,加热烟和加热载具不得促销广告,提高烟品警示图文比例至50%,也将禁烟年龄提高至20岁,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加热烟和加热烟载具等指定烟品及其必要组合元件给未满20岁之人,并将大专院校、幼儿园等纳为禁烟场所。
报道称,台湾“烟害防制法”已逾15年未修正,这次“修法”过程峰回路转,历经多次协商,不仅“朝野”对电子烟及加热烟等态度分歧,草案更成为“朝野”政治攻防支点,12日在“朝野”党团都签字、达成协商共识下,“修法”过关。
根据“三读”条文,电子烟被规范为“类烟品”,修正条文明定制造、进口、贩卖、供应、展示或广告电子烟及其组合元件,可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款,并令限期改善、回收、销毁,届期未改善可按次处罚。
在加热烟规范方面,虽未直接提及加热烟字眼,但修正条文明定为台当局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的烟品,规范业者应于制造或输入前,需申请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经核定通过后始得为之,而且业者送风险评估资料时,也应一并检送指定烟品必要的组合元件等。
罚则方面,若有业者制造、进口、贩售、供应、广告未审查通过的加热烟及载具,处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款,并令限期改善、回收、销毁,届期未改善可按次处罚。
此外,条文也规定,烟品、指定烟品必要的组合元件,不能以网络、电视、看板、海报、电影片、宣称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等方式来促销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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