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修订条例(EU) 2026/859,在附件XVII中新增第83条限制条款,正式对2,4-二硝基甲苯实施管控。
主要限制内容:
限制范围涵盖市场上销售及供应专业用户或公众的产品
浓度限值:≥0.1%(按重量计)
生效时间:自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第20天
该修订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欧盟对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框架,有助于降低2,4-二硝基甲苯对人体健康及环境可能产生的潜在危害,保障消费者和职业使用者的安全。
欧盟委员会第2026/859号条例
2026年4月20日
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第1907/2006号条例附件十七,涉及物品中的2,4-二硝基甲苯
欧盟委员会,
鉴于《欧盟运作条约》,
鉴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6年12月18日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第1907/2006号条例(EC),该条例设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修订了第1999/45/EC号指令,并废除了理事会第793/93号条例(EEC)和委员会第1488/94号条例(EC),以及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和委员会第91/155/EEC号、第93/67/EEC号、第93/105/EC号和第2000/21/EC号指令(1),特别是上述条例第68条第(1)款,
鉴于:
(1)、2,4-二硝基甲苯2,4-二硝基甲苯(2,4-DNT),CAS号121-14-2,EC号204-450-0,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2)被列为1B类致癌物。此外,2,4-DNT被认定为高度关注物质,符合第1907/2006号条例第57条(a)款的规定,并被列入该条例附件十四。由于无法确定该物质的衍生无效应水平(DNEL),因此它是一种非阈值致癌物。第1907/2006号条例(EC)附件十七第28条规定,当2,4-二硝基甲苯(2,4-DNT)的浓度等于或大于0.1%(重量百分比)时,禁止将其作为单一物质、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并供公众使用。
(2)、根据该条例第58条第(1)款(c)(i)项的规定,2,4-DNT被列入第1907/2006号条例(EC)附件十四,其失效日期为2015年8月21日。未收到任何关于单独使用2,4-DNT或将其作为混合物使用,或将其掺入物品的授权申请,这意味着该物质在欧盟境内(包括用于物品生产)未被使用。
(3)、第1907/2006号条例(EC)规定的授权要求不适用于进口物品。因此,在欧盟以外生产并随后进口的含有2,4-二硝基甲苯(2,4-DNT)的物品可以在欧盟市场上找到。此类物品构成2,4-DNT的潜在暴露来源。
(4)、对于第1907/2006号条例(EC)附件十四所列物质,在第58条第(1)款(c)(i)项所述的日落日期之后,该条例第69条第(2)款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管理局”)考虑在物品中使用该物质是否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未得到充分控制的风险;如果管理局认为存在此类风险,则应准备一份符合第1907/2006号条例(EC)附件十五要求的限制提案卷宗(“附件十五卷宗”)。
(5)、根据(EC)第1907/2006号条例第69条第(2)款对现有证据进行评估后,欧盟委员会认为,2,4-二硝基甲苯(2,4-DNT)的某些用途可能导致物品中存在该物质,而这些物品并未得到充分控制,从而造成风险。因此,欧盟委员会编制了附件十五卷宗(3),并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
(6)、附件十五卷宗(4)(经修订并于2022年9月9日最终定稿)列明了2,4-DNT在各种物品中的当前或过去用途,包括耐火材料、汽车安全气囊、安全带预紧器、工业环境中用于取样的塑料瓶、军用和民用小型武器弹药的推进剂以及爆炸组合物中的胶化增塑剂。根据(EC) No 1907/2006号条例第7(2)条,欧盟委员会已收到两份关于2,4-二硝基甲苯(2,4-DNT)在物品中存在的通报:(i) 作为工业场所使用的塑料样品瓶中的增塑剂,但通报实体现已不复存在;(ii) 用于军用弹药推进剂。
(7)、根据卷宗,对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8/98/EC(5)设立的产品关注物质数据库进行检索后发现,欧盟境内的车辆、陶瓷制品和电子设备中含有2,4-DNT。该信息证实,可能还有其他物品(可能是进口的)含有该物质。在附件十五卷宗的磋商过程中,确认了2,4-DNT在安全带预紧器和弹药中的使用情况。
(8)、该卷宗报告指出,2,4-二硝基甲苯(2,4-DNT)存在于一些消费品和专业用品中,在这些用品中无法排除2,4-DNT的释放和暴露,且风险管理措施难以实施。例如,由于难熔物品中可能含有微量2,4-DNT,因此无法排除此类物品中2,4-DNT的暴露风险。如果弹药推进剂含有2,4-DNT,则使用民用小型武器弹药(例如狩猎和运动射击)也可能导致暴露。射击并不会消耗弹药中所有的2,4-DNT,因此可能发生吸入和皮肤接触。另外两种可能造成暴露的用途与机动车辆安全系统有关,分别是:(i)安全带预紧器,其中爆炸装药使气体发生器产生一定量的气体和压力,然后作用于机械连杆以拉紧安全带; (ii) 安全气囊,其展开方式与预紧器类似,会释放气体。对于机动车安全系统中的 2,4-二硝基甲苯 (2,4-DNT) 应用,除驾驶员和乘客外,其他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还包括汽车维修技师,或在发生事故时,救援人员。由于这些应用,可能会发生吸入和皮肤接触。此外,该机构认为,2,4-DNT 作为塑料制品中的增塑剂和任何塑料材料的添加剂,其暴露风险较高。根据其物理化学性质,2,4-DNT 被认为很容易在塑料基质中扩散,并从表面转移到接触介质(水、唾液或皮肤)。因此,不能排除因使用塑料样品瓶而接触 2,4-DNT 的可能性。
(9)、由于 2,4-二硝基甲苯 (2,4-DNT) 是一种非阈值致癌物,无法推导出其非阈值效应浓度 (DNEL),因此该卷宗得出结论:物品中包含的 2,4-DNT 对消费者和专业用户的健康构成风险,且该风险尚未得到充分控制。该卷宗进一步得出结论:对于使消费者和专业用户接触到 2,4-DNT 的物品,管理风险的唯一方法是限制物品本身中 2,4-DNT 的含量。为此,该卷宗建议限制在工业场所以外的消费和专业用途物品中投放市场和使用 2,4-DNT,因为对于这些用途:(i) 无法排除 2,4-DNT 的释放和暴露;以及 (ii) 风险管理措施难以实施。
(10)、该卷宗将2,4-二硝基甲苯(2,4-DNT)的浓度限值设定为0.1%(重量百分比)或以上,以防止在欧盟境内故意向物品中添加2,4-DNT,并确保进口物品符合与欧盟原产物品相同的标准。
(11)、该卷宗将工业场所的使用排除在拟议限制范围之外,因为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场所能够实施适当有效的操作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并且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此外,该卷宗还将爆炸物排除在拟议限制范围之外,因为:(i)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产品已受到其他欧盟法律的良好监管;(ii)已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爆炸物,预计这些措施将限制工人或环境接触2,4-DNT。根据国家法律,供军队、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队使用的弹药也被排除在该提案的范围之外,以确保成员国的国防能力不受影响。
(12)、该文件建议将欧盟法律对致癌物含量进行管制的物品也排除在该限制范围之外,特别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玩具安全和废除2009/48/EC指令的(EU) 2025/2509号条例(6)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医疗器械的(EU) 2017/745号条例(7)。该文件还建议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EC) No 1935/2004号条例(8)所涵盖的物品排除在外,因为2,4-二硝基甲苯(2,4-DNT)已在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中受到管制。
(13)、该卷宗的结论是,对于其中列明的所有用途,均存在2,4-二硝基甲苯(2,4-DNT)的替代品。在限制措施生效前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足以让进口商调整其供应链并过渡到不含2,4-DNT的产品。由于欧盟不生产含2,4-DNT的产品,因此唯一需要过渡到替代品或用完库存的欧盟主体是进口商。
(14)、2022年6月2日,欧盟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RAC)通过了其意见,确认含有2,4-DNT的产品存在未得到充分控制的人类健康风险。RAC的结论是,就其有效性、实用性和可监测性而言,欧盟委员会提出的限制措施最为合适。
(15)、RAC认为,该机构提出的“爆炸物”定义不足以界定应从限制范围中排除的爆炸物。具体而言,RAC认为应明确指出,爆炸物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28/EU号指令(9)中定义的爆炸物,而烟火制品(应纳入限制范围)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3/29/EU号指令(10)第3条第(1)至(4)款中定义的烟火制品。
(16)、RAC同意该机构提出的限制范围。
(17)、2022年9月9日,欧盟委员会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通过了其意见,认为经欧盟委员会和SEAC修改后的拟议限制措施,是应对已识别的与2,4-二硝基甲苯(2,4-DNT)相关的风险的最合适的欧盟范围内的措施,并考虑到其社会经济效益和成本。
(18)、SEAC同意该方案的意见,即推迟12个月实施该限制措施将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充足的时间来全面落实限制要求。然而,SEAC建议,对于在汽车行业安全带预紧器和发动机舱盖执行器微型气体发生器以及汽车零部件中使用2,4-DNT的限制措施,应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以确保在保障用户安全并最大限度减少任何重大经济影响的同时,逐步淘汰该物质在机动车辆中的使用。
(19)、欧盟委员会已咨询了《欧盟第1907/2006号条例》第76条第1款(f)项所述的执法信息交流论坛,并采纳了其建议。
(20)、2022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RAC和SEAC的意见(11)。
(21)、考虑到相关文件以及RAC和SEAC的意见,欧盟委员会得出结论:物品中2,4-二硝基甲苯(2,4-DNT)的暴露对公众和专业用户构成不可接受的健康风险,并且需要在欧盟范围内解决这一风险。因此,有必要限制物品中2,4-DNT的投放市场和使用。委员会采纳了RAC和SEAC的意见,认为有必要将工业场所以外的专业用户纳入限制范围,以应对已识别的风险,并需要更精确地界定哪些爆炸物应排除在限制范围之外。鉴于2,4-二硝基甲苯(2,4-DNT)也用于导弹、弹头、遇险信号设备和其他军事用途,委员会认为应扩大该机构提出的军用弹药豁免范围,使其涵盖所有军用物品(12)。
(22)、为避免不必要的召回和浪费,含有2,4-DNT的机动车辆,由于该限制对某些机动车辆用途的适用有所延迟,因此在本限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投放市场的此类车辆可以继续销售并用于其使用寿命结束。
(23)、为避免不必要的召回并便于执法,该限制不应适用于在限制生效日期之前已在欧盟市场投放的商品,例如二手商品。
(24)、应给予利益相关方和成员国充足的时间来遵守该限制。因此,委员会认为,除有关汽车安全带预紧器、发动机罩执行器和汽车零部件的微型气体发生器的规定外,该限制的实施应按照卷宗中的建议推迟12个月。这些规定应根据SEAC的意见,在36个月后实施。
(25)、因此,应相应地修订(EC)第1907/2006号条例。
(26)、本条例所规定的措施符合根据第1907/2006号条例(EC)第133条设立的委员会的意见,
委员会通过了本条例:
第1条
根据本条例附件,对第1907/2006号条例(EC)附件十七进行修订。
第2条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二十日生效。
本条例全文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26年4月20日于布鲁塞尔签署。
代表委员会
主席
乌尔苏拉·冯德莱恩
附件:
在第 1907/2006 号(EC)条例附件十七中,添加以下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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