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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CHA) 网站上现已提供有关限制约 10,000 种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 (PFAS) 的详细信息。ECHA 的科学委员会现在将开始评估该提案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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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第32号联合部长令)的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产品标注其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名称、含有信息、所在部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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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现在包含233个可能危害人类或环境的化学品条目。公司有责任管理这些化学品的风险,还必须向其客户和消费者提供安全使用这些化学品的信息。
授权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根据 REACH 法规第 59 条第 10 款发布),真实版:在将某种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后,可能会立即承担法律义务,尤其是 REACH 法规的第 7、31 和 33 条。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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